啊啊,一直忘了分享這個…
待會見!
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規定:「公、私立機關(構)、團體、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,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,在考試公平原則下,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,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。」,
雖然法律明文規定,但是許多公家機關並未守法,
如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,數年來只加分不提供考場輔具及協助,
或者各縣市教師徵選考試,亦不根據考生需求提供考場服務,有可能造成視障者或手部功能較弱的障礙者,完全無法作答或是無法完整作答』
同志朋友為何亦應關心?可參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的活動說明: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events/810417105663422